question-icon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变更该怎么办?

我之前给别人发了一个要约,对方回复的承诺里对要约内容做了变更,我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是按原来要约执行,还是按变更后的承诺来,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呢?我很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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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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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中,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变更时,这就涉及到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按照什么内容来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也就是说,如果承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上述实质性变更,那么这个承诺就不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一台电脑,乙回复说愿意以800元购买,这里乙对价格这一关键内容进行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乙的回复就构成了一个新要约,原来甲的要约失效。 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非实质性变更通常是指不涉及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例如要约中约定交货地点为A地,承诺中表示希望交货时能顺便提供一份产品说明书,这种变更不影响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当遇到承诺对要约内容作了变更的情况时,要约人需要判断这种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如果是实质性变更,要约人可以选择接受新要约从而达成新的合同,也可以拒绝该新要约;如果是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若不及时反对,合同就以变更后的承诺内容成立。这样能更好地保障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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