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通知去检察院是要干什么?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被取保候审人收到检察院的通知前往时,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可能是进行讯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因此,检察院通知去,很可能是要对案件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询问,了解案件的细节,核实相关证据。 其次,是告知权利义务。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各项权利,比如申请回避的权利、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检察院会向被取保候审人说明这些权利,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正确行使。 再者,有可能是决定是否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会根据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结合讯问被取保候审人了解的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最后,还可能是进行认罪认罚具结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检察院会告知被取保候审人相关规定,并在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相关工作。 总之,被取保候审人接到检察院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如实陈述,按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院的要求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