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之后申请破产了该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当执行案件“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又申请破产,债权人需要妥善应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应对措施。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终本”和破产的概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执行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处理方式。而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当执行案件终本后被执行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应及时关注破产申请的进展情况。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在债权人会议中,债权人可以行使表决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此外,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或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无效行为时,债权人可以请求管理人依法行使撤销权或认定行为无效,追回相关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总之,终本之后被执行人申请破产,债权人要及时了解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定,积极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