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招标废标后该怎么办?
我参与了一个竞争性谈判招标项目,结果招标废标了。我不太清楚后续该怎么处理,是重新组织招标,还是有其他解决办法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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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竞争性谈判招标废标后的处理办法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竞争性谈判招标的概念。竞争性谈判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而废标则是指在招标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招标活动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招标结果无效的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现废标情况后,需要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如果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这些法定情形导致废标,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时,需要分析废标的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比如,如果是因为技术要求过高导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那么就需要合理调整技术要求。 若重新招标后依然出现废标情况,采购人可以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例如单一来源采购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不过,采用单一来源采购需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比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等情形。 此外,在整个过程中,采购人应当及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保障供应商的知情权。供应商如果对废标结果有异议,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果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还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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