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签字后有异议该怎么办?


当劳动者在劳动仲裁签字后产生异议时,首先要明确自己有哪些救济途径。这需要我们了解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若劳动者是对仲裁调解书存在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一旦签收了调解书,通常就不能反悔。因为调解书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具有合同的性质。如果劳动者签字后觉得有问题,一般很难再推翻调解书。除非能够证明在调解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导致自己违背真实意愿签字,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调解书。 要是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书有异议,情况会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对于非终局裁决的仲裁结果,劳动者在签字后只要在规定的十五日期限内,都有权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对于终局裁决的仲裁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但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同样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劳动者在劳动仲裁签字后有异议时,一定要先确定是调解书还是裁决书,以及裁决书是否属于终局裁决,然后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合适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