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约定与免责条款不一致该怎么办?

我签了一份合同,发现合同里的约定和免责条款内容不一样。合同里对双方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但免责条款又好像在某些方面免除了一方的责任,和前面的约定冲突。我不太清楚遇到这种情况该以哪个为准,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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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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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合同约定与免责条款不一致的情况时,我们需要了解如何处理这一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合同约定和免责条款的概念。合同约定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达成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各项条款,它规定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违反约定需要承担的责任等内容。而免责条款则是合同中的一种特殊条款,其目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的责任。例如,在一些旅游合同中可能会有这样的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变更或取消,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律适用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即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它与合同其他约定不一致时,一般会优先适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合同约定和免责条款都不是格式条款,那么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目的、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来确定以哪一个为准。 具体判断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审查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这可能需要参考合同的上下文、双方的谈判过程、交易习惯等因素。例如,如果合同约定是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反复修改确定的,而免责条款是后来添加的,且没有经过充分协商,那么法院可能会认为合同约定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从而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另外,如果免责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比如,在一些消费合同中,商家设置的免责条款完全免除了自己对商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这显然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这种免责条款就是无效的。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现合同约定与免责条款不一致,当事人可以先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可以重新审视合同内容,明确彼此的真实意图,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或补充,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由专业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和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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