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后几年后旧伤复发该怎么办?

之前我遭遇过工伤,当时已经按流程处理好了。但过了好几年,之前受伤的地方又复发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是和第一次工伤一样的流程吗?需不需要重新认定工伤?相关的医疗费用该怎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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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复发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首先要了解旧伤复发的认定流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也就是说,在旧伤复发时,如果需要治疗,依旧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对于旧伤复发的认定,通常需要由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证明此次伤病是由于之前的工伤引起的。之后,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旧伤复发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组织相关专家,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工伤职工的病历等材料,进行综合判断,确定是否属于旧伤复发。 在确认属于旧伤复发后,医疗费用的支付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费用,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旧伤复发的治疗费用等相关待遇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另外,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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