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分公司立案但总公司不立案该怎么办?
我所在的公司有分公司和总公司,现在分公司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了,可总公司却没立案。我担心这其中存在问题,不知道这种情况是不是合理,我该采取什么措施来处理,是向哪个部门反映吗,还是有其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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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简单来说,就是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在分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而总公司未立案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有可能是总公司确实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总公司有相关犯罪行为。但如果您认为总公司也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您可以向负责分公司案件的公安机关提出您的疑虑和相关线索。公安机关会根据您提供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 如果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仍然决定对总公司不予立案,您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复议。另外,您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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