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老板定性集资诈骗,高管定非吸正常吗?

我们公司老板被定性为集资诈骗,但是高管却被定非吸。我有点搞不明白,老板和高管在公司集资这件事里应该都有参与,为啥定罪不一样呢?想了解下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合不合理,是不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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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犯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公司老板被定性为集资诈骗,而高管被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吸)的情况,在法律上是有可能合理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两个法律概念。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行为人在集资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并且主观上就是想把别人的钱占为己有。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意味着,虽然也是向公众吸收资金,但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只是想通过吸收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同时,《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老板和高管分别构成何种罪名,关键在于他们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老板可能在整个集资过程中,主导了诈骗手段的实施,并且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转移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会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而高管虽然也参与了集资行为,但可能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行事,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中起到一定作用,因此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公司老板定性集资诈骗,高管定非吸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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