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三十天到了单位不让走怎么办?
我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交了辞职申请,现在三十天时间到了,可单位却不让我离职。我已经做好了交接工作,也不想继续在这干了,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才能顺利离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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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三十天期满后单位却不让你走,这其实涉及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只要你按照法律要求,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了单位,那么三十天期满后,你和单位的劳动合同就自动解除了,你有权利离职。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书面形式通知”就是你要以书面文件的方式,比如辞职信、离职申请等,明确表达你要辞职的意愿和离职时间,并交给单位相关负责人。而“提前三十日”是一个法定的预告期,目的是让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安排工作交接和人员调配。 如果单位在三十天期满后仍不让你走,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再次与单位沟通,向他们说明你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现在有权离职,要求单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二是收集好你提前三十天提交辞职申请的证据,比如辞职信的复印件、邮件记录、聊天记录等。如果单位仍然拒绝,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他们会要求单位依法处理你的离职事宜。三是如果投诉后问题还是没有解决,你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途径,仲裁机构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要求单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并可能赔偿你因此遭受的损失。 总之,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你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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