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汇算清缴是否需要调增?
我公司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在做汇算清缴的时候就犯难了,不清楚这部分存货跌价准备需不需要调增。也不知道税法上对于这个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存货跌价准备在汇算清缴时到底要不要进行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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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跌价准备是指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以收回的部分,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并计入存货跌价损失。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发生减值的,按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当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而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这里所说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存货跌价准备就属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所以,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汇算清缴时是需要进行纳税调增的。也就是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把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这部分金额加回来,按照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当存货实际发生损失,并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损失确认条件时,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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