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暂估未到票是否在汇算清缴时要调减?


在企业的财务处理中,应付暂估是指企业在货物已收到但发票尚未取得时,对相关成本或费用进行暂时估计入账的操作。汇算清缴则是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关于应付暂估未到票是否在汇算清缴时要调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企业取得了暂估成本、费用的有效发票,那么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减。因为此时暂估的成本费用是真实发生且有合法凭证的,可以在税前正常扣除。例如,企业在当年12月暂估了一笔原材料成本,在次年的汇算清缴结束前(一般是次年5月31日)取得了该原材料的发票,那么这笔暂估成本就可以正常在税前扣除。 然而,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时,企业仍未取得暂估成本、费用的有效发票,那么这部分暂估金额就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因为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这部分成本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企业暂估了一笔咨询费用,但到汇算清缴结束都没拿到发票,那么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就需要把这笔暂估的咨询费用从成本费用中调减出来,相应地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 此外,后续如果企业在税务机关发现前取得了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有效凭证,还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