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不按期交付定作物该怎么办?


当承揽人不按期交付定作物时,定作人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承揽合同的概念。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这个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有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定作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该条文直接说的是质量问题,但对于不按期交付定作物这种违约行为同样适用相关的违约责任原理。 当承揽人不按期交付定作物时,定作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有关于逾期交付的违约金约定,定作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揽人支付违约金。比如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承揽人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那么定作人就可以依据此条款主张权利。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赔偿因逾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例如,因为定作物未按时交付,导致定作人无法按时开展后续业务,从而产生了额外的费用或者损失了预期的收益,这些都可以要求承揽人进行赔偿。 第二,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承揽人不按期交付定作物,定作人可以先催告承揽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交付。如果承揽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还是没有交付,定作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报酬,并赔偿损失。 第三,定作人还可以要求承揽人继续履行交付定作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仍然需要这批定作物,并且承揽人还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在一定期限内交付定作物。 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定作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合同文本、与承揽人沟通的记录、因逾期交付造成损失的相关凭证等。这些证据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非常重要,可以帮助定作人更好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总之,当遇到承揽人不按期交付定作物的情况时,定作人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