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探视权时法院找不见被告人该怎么办?


在起诉探视权的案件中,如果法院找不到被告人,确实会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的挑战,但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和处理办法。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探视权。探视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看望孩子的权利。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当法院找不见被告人时,一般会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其一,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法院会通过在报纸、法院公告栏等地方发布公告的方式,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信息。即使被告人没有实际看到公告,经过三十日也会被视为已经送达,案件可以继续进行。 其二,如果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依法作出判决。 此外,如果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仍然不配合原告行使探视权,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法院可以对被告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保障原告探视权的实现。 总之,在起诉探视权案件中,即使法院找不见被告人,也不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处理和原告合法权益的保障。原告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线索,以维护自己的探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