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该怎么办?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何解决?
我之前受了工伤,去做了劳动能力鉴定,可出来的等级我觉得不合理,和我实际的情况不太相符。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办法能解决这个问题呢?是可以重新申请鉴定还是有其他途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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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或结论不服,是有相应解决办法的。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也就是说,要是对市级的鉴定结果不满意,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更高级别的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另外,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要是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同样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其所作的鉴定结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与工伤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就鉴定结论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能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来救济。 相关概念: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分为十个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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