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失败了怎么办?


当起诉离婚失败后,不必过于焦虑,有多种途径和策略可供选择。首先,我们要明确起诉离婚失败的含义,它通常指的是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从而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新的情况或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所以在这六个月内,原告需要等待时间,同时可以收集新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新情况、新理由一般是指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发生了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大事件,比如一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等行为。 六个月的时间期满后,如果原告有了新的证据或者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就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再次起诉时,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证据可以包括书证,如双方的聊天记录、分居协议;物证,如家庭暴力造成的伤痕照片;证人证言,如邻居证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等。法院在审理第二次离婚诉讼时,会更加谨慎地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虽然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但并不是绝对的,还是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 此外,即使不选择马上再次起诉,也可以尝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婚姻问题。例如,可以寻求专业的婚姻调解机构或心理咨询师的帮助,看是否能够改善夫妻关系。如果双方都有意愿,也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都没有撤回申请,并且按照规定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