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给续签该怎么办?
我在公司工作多年,现在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却明确表示不给续签。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受损,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争取到哪些权益,单位是否需要给我补偿,补偿的标准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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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给续签这种情况,需要分情况来看待和处理: 首先,关于经济补偿方面。一般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其次,如果劳动者希望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遭用人单位反对时,如果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将需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这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每服务满一年,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赔偿。 最后,如果是劳动者选择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时,除非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相较于原合同有所降低,否则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当遇到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情况,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工资条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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