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房子归我,但对方不配合过户该怎么办?

我和前妻离婚时,在离婚协议里明确房子归我。现在我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可前妻却不配合。我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个事了,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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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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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离婚后房子明确归一方所有,但另一方却不配合过户时,首先要明确这一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离婚过程中,若双方是通过协议离婚,并且在离婚协议里清晰地约定了房屋的归属,那么这个协议就具有合同性质,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通常以书面形式呈现,所以它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 若对方不配合过户,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先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以平和的方式提醒对方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可以向对方说明不配合过户不仅违反了协议,也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无果,你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你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诉讼过程中,你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比如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屋产权证明等,以证明房屋的归属和对方不配合过户的事实。法院在审理后,如果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会依法判决对方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 一旦获得了法院的生效判决,而对方仍然拒不配合过户,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法院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会依据法院的文书直接办理过户手续,从而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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