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经侦不受理该怎么办?


当遭遇合同诈骗向经侦报案却不被受理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 首先,要明白合同诈骗指的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情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经侦不受理,我们第一步可以要求经侦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经侦没有给出合理的理由或者给出的理由不充分,我们可以申请复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若复议结果仍不满意,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另外,我们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有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总之,在遇到合同诈骗经侦不受理的情况时,要冷静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