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不尊重被监护人意愿该怎么办?


在法律上,监护人需要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同时也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概念和应对办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监护的概念。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如果监护人不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甚至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被监护人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所以,当遇到监护人不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况时,若只是一般的不尊重意愿,没有造成实际的权益损害,被监护人可以和监护人沟通,表达自己的想法。如果监护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由相关个人或组织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