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时一方不到场该怎么办?
我和另一半打算办理离婚,但对方临时说有事来不了。我们是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手续的,现在这种情况该咋处理呢?要是走诉讼离婚对方也不到场又该咋办?真的很发愁,希望能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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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离婚过程中,一方不到场需要根据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来分别处理。 首先说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这意味着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因为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重大事项,需要双方明确表达自愿离婚的意愿。如果一方不到场,婚姻登记机关不会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只能等待对方愿意配合,或者考虑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再看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如果是原告不到场,法院可能按撤诉处理;如果是被告不到场,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进行缺席判决。不过在离婚案件中,由于涉及到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法院通常会谨慎处理。如果被告第一次不出庭,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离婚,会给双方一个缓和的机会。但如果经过多次传唤,被告仍然不到庭,且法院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符合离婚条件的情况,法院也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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