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当处于离婚冷静期对方不同意离婚时,我们可以从不同方面来分析应对办法。首先来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这个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协议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的一段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在离婚冷静期内不同意离婚并撤回申请,或者冷静期届满后不同意去领离婚证,协议离婚这条路就走不通了。不过,如果一方坚持要离婚,还有另一种途径,那就是诉讼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当对方在离婚冷静期不同意离婚时,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定是否准予离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比如上述法律规定中的重婚、家暴等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可能判决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