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中原告一人不愿参加该怎么办?
我和其他人一起作为共同诉讼的原告起诉,可其中有个人不愿意参加诉讼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会对整个诉讼有什么影响,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处理的呢?想了解下具体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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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也就是说,这个诉讼标的对于共同诉讼人来说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比如在继承纠纷中,多个继承人就遗产分割问题产生诉讼,他们对遗产的权利是一个整体,这就是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如果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原告一人不愿参加,法院会依职权追加其为原告。要是该原告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然会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例如,多个消费者购买了同一商家的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他们各自的索赔诉讼就属于同一种类,可以构成普通共同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各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是独立的,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如果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原告一人不愿参加,其可以选择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继续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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