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租户装修完后要拿走灯具等物品该怎么办?


当遇到前租户装修完后要拿走灯具等物品的情况,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和处理。首先,需要明确装修物的归属问题。在法律上,对于租赁房屋的装修物,一般分为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和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 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指的是那些与房屋结合在一起,拆除会损坏房屋或者花费巨大成本的装修部分,比如嵌入式的灯具、固定的壁柜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而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该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比如可以移动的灯具、可拆除的挂件等,通常情况下,这些物品的所有权属于承租人,在不损坏房屋的前提下,承租人有权将其拆除并带走。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首先要看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关于装修物归属和处理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那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执行。例如,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装修物归出租人所有,那么租户就不能随意拿走。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要考虑装修是否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如果是经过同意的装修,对于形成附合的部分,双方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结合装修的剩余价值、租赁期限等因素来协商处理;对于未形成附合的部分,租户可以拿走。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