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现在经营状况变差,感觉履行合同有风险。我听说有不安抗辩权,可又不太清楚什么情况下能适用。想问问,不安抗辩权具体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我这种情况能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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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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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一种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当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下面详细介绍其适用条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务合同是指双方都有义务要履行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这种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是相互关联的,一方履行义务是为了换取另一方的履行。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 其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这包括多种情形,例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像公司大量亏损、资不抵债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比如将公司的资金偷偷转移到其他账户;丧失商业信誉,如经常拖欠货款、违约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比如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损坏且无法及时修复,导致无法按时生产货物。 最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形。如果只是主观猜测,没有实际证据,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否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会因为擅自中止履行合同而构成违约。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先履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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