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不执行中院判决该怎么办?
我之前和街道办打官司,中院都已经做出判决了,但街道办却一直不执行。我现在很发愁,不知道该采取什么办法让他们执行判决,也不清楚相关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有没有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支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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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道办不执行中院判决时,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执行”在法律上的概念。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所以,在街道办不执行中院判决的情况下,您有权向作出该判决的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您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比如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的法律文书(即中院的判决书)以及您的身份证明等。法院在受理您的申请后,会向街道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判决义务。 如果街道办仍然拒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例如,查询、冻结、划拨街道办的存款;扣留、提取街道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街道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也就是街道办)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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