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下落不明该怎么办?
我和配偶有共同债务,但现在对方下落不明了。债主一直找我还钱,我一个人实在难以承担全部债务。我想知道在法律上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我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有途径能让对方也承担起他该负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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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所负的债务。当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另一方下落不明时,对于债务的处理是有相应法律规定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 当另一方下落不明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仍能联系上的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因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所以,债权人找您要求偿还全部债务是有法律依据的,您不能以对方下落不明为由拒绝偿还。 不过,您在偿还全部债务后,是有权利向另一方进行追偿的。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夫妻内部对于共同债务是有份额划分的。虽然对方下落不明,但等其出现或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他应当承担的那部分债务份额。 如果您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在对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情况下,您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法院宣告失踪后,会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您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他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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