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承诺与要约不一致时该怎么办?

我和别人谈生意,对方给我发了一个要约,我回复的承诺内容和要约有些不一样,现在对方就这个事儿跟我起了争执。我不太清楚这种承诺和要约不一致的情况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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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承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商业活动或者日常的交易中,经常会涉及到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重要的环节。要约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希望和另一方订立合同而发出的意思表示。比如,甲对乙说:“我愿意以5000元的价格把我的手机卖给你”,这就是一个要约。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果乙回复甲说:“好的,我愿意花5000元买你的手机”,这就是一个有效的承诺。 当承诺与要约不一致时,就可能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也就是说,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那么这个承诺就不能再被视为有效的承诺,而是变成了一个新的要约。例如,甲要约以5000元卖手机给乙,乙回复说:“我愿意以4500元买你的手机”,这里乙对价格这一关键内容进行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乙的回复就成了一个新的要约,此时甲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这个新要约。 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比如,甲要约卖手机给乙,乙回复说:“好的,我买,希望你能顺便送一个手机壳”,送手机壳一般不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如果甲没有及时反对,那么这个承诺就是有效的,合同就成立了。 所以,当遇到承诺与要约不一致的情况时,首先要判断这种不一致是实质性变更还是非实质性变更,然后再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如何处理。若属于实质性变更,双方需要重新就新要约进行协商;若是非实质性变更,就要看要约人是否反对来确定承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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