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违约了。合同里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我想知道,我能不能在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时候,既让他给我利息,又让他支付违约金呢?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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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纠纷中,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兼得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从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两方面来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利息和违约金的概念。利息一般是指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涉及资金使用的合同中,资金出借方因为让渡资金的使用权而从借款方获得的报酬。比如我们去银行存钱,银行给我们的利息就是我们把钱借给银行,银行支付给我们的报酬。而违约金则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它的目的是为了约束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那么,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兼得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对于借款合同等涉及利息的合同,也有关于利息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是可以同时主张的。但是,两者之和不能过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超过了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法院对于超出部分通常是不予支持的。这是因为法律要平衡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防止债权人通过过高的利息和违约金获得不合理的收益。 总之,利息与违约金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兼得的,但要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在实际主张权利时,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利息和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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