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该怎么办?


当遇到被执行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的情况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债权人撤销权这个概念。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在被执行人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给配偶这种情况下,若该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其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执行人存在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比如提供被执行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明显不合理的证据,或者证明被执行人在债务产生后短期内迅速离婚并转移财产等情况。法院在审理后,如果认定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相关财产转移行为,让财产恢复到转移前的状态,以便债权人能够通过执行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被执行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其原配偶也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