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通过离婚恶意逃避债务法院会怎么判?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通过离婚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这种行为,法院的判决会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当夫妻通过离婚恶意逃避债务时,法院会对债务的性质进行审查。如果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双方仍需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一方偿还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会审查夫妻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否合理。如果发现财产分割明显不合理,一方几乎净身出户,而另一方承担大量财产,且这种分割方式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法院可能会认定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以保障债务能够得到清偿。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无偿转让财产给另一方,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总之,法院在处理夫妻通过离婚恶意逃避债务的案件时,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妥善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