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政府采购招标不足3家该怎么办?

我这边负责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在开标时发现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我不太清楚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继续招标还是有其他办法?我想了解具体的应对措施和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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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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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招标中,若出现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可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首先,需要明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对废标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含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也就是说,当出现招标不足3家的情况时,此次招标应当予以废标。废标意味着当前的招标活动不能再继续按照原流程进行下去,需要采取其他措施。 那么废标后该怎么办呢? 其一,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采购人依法重新招标后供应商仍不足3家的,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可以报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者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其二,若发现是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导致供应商不足3家,采购人应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要仔细审查招标文件,比如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置是否过于苛刻,技术规格要求是否具有倾向性等,避免因不合理的设置将潜在供应商排除在外。 其三,采购人还要检查招标公告的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若公告时间过短或者程序上存在瑕疵,导致供应商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也会造成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足。这种情况下,应按照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确保有足够的时间让更多供应商知晓并参与投标。 总之,当政府采购招标不足3家时,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析具体原因,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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