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名下场子已抵押出去该怎么办?
我有个案子,我是原告,被告欠我钱不还。现在我好不容易查到被告名下有个场子,可去了解后发现这个场子已经抵押出去了。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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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被告名下场子已抵押出去的情况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我们要明白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的场子已经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该抵押权人在被告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优先就该场子的变价款受偿。若你对被告也享有债权,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其偿还债务。在获得胜诉判决后,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后还有剩余,那么剩余部分可用于清偿你的债权。 另外,如果被告在将场子抵押出去的过程中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损害你债权的行为,你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此时,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抵押行为,但前提是你要证明被告存在恶意损害你债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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