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了争议该怎么办?


在商业活动以及日常生活里,格式条款十分常见。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比如保险合同、航空运输合同等合同里通常会有格式条款。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不用慌张,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和解决办法。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里的“通常理解”,就是指按照大多数人在正常情况下对该条款的理解来进行解释。比如说,合同里规定“商品质量问题包退换”,按照通常理解,就是商品如果有质量问题,商家要接受消费者的退换要求。这是解决格式条款理解争议的第一步,以大众普遍认知为基础。 要是按照通常理解还是没办法解决争议,那么就需要看格式条款是否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如果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在拟定过程中,提供方有更多的机会和能力来完善条款内容,使其表达准确清晰。所以当出现多种解释时,让提供方承担不利后果是合理的。举个例子,在一份运输合同中,格式条款写着“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运输方负责部分赔偿”,“部分赔偿”存在多种解释,这时就应该作出对运输方不利的解释,也就是尽可能多赔偿货主的损失。 另外,如果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确定的,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例如,在一份购房合同中,格式条款里规定了交房时间,但双方又通过补充协议(非格式条款)重新约定了交房时间,那么就应以补充协议里的交房时间为准。 综上所述,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要先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若存在多种解释,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样可以在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