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有异议该怎么办?


当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有异议时,是有相应的法律途径可以解决的。这一情况涉及到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再审程序。它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比如甲和乙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甲认为判决有误,那么甲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相应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些特殊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要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法院会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就会裁定再审;如果不符合,就会裁定驳回申请。此外,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也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另外,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维持原判、改判等处理。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法院会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