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包招标时不够三家投标单位该怎么办?

我这边负责一个项目的分包招标工作,按流程发布招标公告后,到截止时间发现来投标的单位竟然不够三家。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也不知道后续有什么规定和操作流程,想问问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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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包招标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分包招标过程中,如果参与投标的单位不足三家,这是一个在实际招标活动中比较常见且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以下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您详细介绍应对办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这就明确了,当投标单位不足三家时,基本的处理方式是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意义在于保障招标活动的充分竞争性,使得招标人能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分包商,以实现项目的最优效益。 其次,在重新招标前,需要对招标失败的原因进行分析。有可能是招标公告的发布范围不够广泛,导致潜在的投标人没有获取到招标信息;也有可能是招标文件的要求设置不合理,如资质条件过高、商务条款过于苛刻等,使得很多潜在投标人望而却步。针对这些可能的原因,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方案进行调整。例如,如果是发布范围问题,可以扩大招标信息的发布渠道,除了原有的发布平台外,还可以在相关行业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发布;如果是招标文件不合理,就需要重新审视并修改相关条款,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此外,如果重新招标后仍然出现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情况,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其他方式。比如,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来确定分包商。但这些方式都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竞争性谈判一般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以及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等。单一来源采购则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在采用这些非招标方式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总之,当分包招标不够三家时,招标人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重新招标的过程中不断优化招标方案,确保项目能够顺利推进,同时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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