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公司负债一百多万该怎么办?


当传媒公司负债一百多万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合法途径解决。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公司债务问题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股东一般不需要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除非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此时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传媒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正常情况下,公司以其自身财产来偿还这一百多万的债务。 若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可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比如,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与债权人约定分阶段还款,明确每阶段的还款金额和时间节点。协商还款既可以避免债权人采取过激的追债手段,也有利于公司维持正常的经营秩序,逐步偿还债务。 要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和解则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破产清算则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以清偿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