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时借条原件丢失只有复印件该怎么办?
我之前借钱给别人,写了借条。现在对方不还钱,我去法院起诉。可开庭的时候才发现借条原件丢了,只剩下复印件。我很担心这会不会影响我的诉求,想知道这种情况法律上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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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开庭时,如果借条原件丢失,仅持有复印件,这种情况在法律处理上有一定的规定和办法。首先,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重要凭证,原件具有最高的证明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当只有借条复印件时,复印件的证明力相对较弱。法院通常不会仅依据复印件来认定案件事实。不过,如果有其他证据能与借条复印件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复印件也能发挥一定的证明作用。这些其他证据可以是转账记录,它能证明款项的实际交付情况;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以及借款的具体情况;证人证言,如果有知晓借款情况的第三人,其证言也能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 另外,如果对方在庭审中承认了借款事实,即使只有借条复印件,法院也可以据此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但要是对方否认借款事实,而您又无法提供其他有力证据与复印件相印证,那么您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所以,在发现借条原件丢失后,要尽快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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