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拿到的安置房,离婚时该怎么办?
我和我对象打算离婚,但我们有一套还没拿到手的安置房。现在我们不知道这房子在离婚时该怎么处理,是等拿到房再分,还是现在就能有个说法?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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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涉及还未拿到的安置房如何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安置房的性质。安置房一般是因城市建设、土地征收等原因,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所提供的房屋。它的取得通常与拆迁安置协议相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还未拿到的安置房,如果该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拿到安置房后如何分割,或者对未来安置房的相关权益进行分配。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由于安置房尚未实际取得,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判决。但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安置房的相关权益进行处理。比如,如果夫妻双方都是拆迁安置的对象,都享有相应的安置权益,法院可能会确定各自享有的权益份额。 此外,如果安置房是基于一方的婚前房产拆迁所得,且另一方未对拆迁安置作出贡献,那么该安置房可能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通常无权要求分割。但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考虑了夫妻双方的因素,如人口数量等,另一方可能会享有一定的权益。 总之,对于还未拿到的安置房在离婚时的处理,要综合考虑安置房的来源、夫妻双方在拆迁安置中的贡献等多方面因素,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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