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结婚典礼后没有夫妻感情该怎么办?

我和另一半举办了结婚典礼,但之后发现我们之间没有夫妻感情,每天相处都很煎熬。我现在很迷茫,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是继续维持还是有其他合法的解决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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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结婚典礼后发现没有夫妻感情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应对办法。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结婚是以进行结婚登记为法定的婚姻成立要件,举办结婚典礼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如果只是举办了结婚典礼,而没有进行结婚登记,那么在法律上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双方分开即可,不需要办理特定的离婚手续。不过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彩礼返还等问题,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即使举办结婚典礼后没有夫妻感情,那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了。此时若想结束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种是协议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离婚登记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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