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效力问题需要注意什么?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签合同的过程中,听说有要约这个说法,也知道要约有一定的效力。但我不太清楚在实际操作里,关于要约效力问题到底有哪些需要特别留意的地方,怕一个不小心就出问题,所以想了解下相关内容。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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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和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要约指的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要约效力则是指要约所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要约的生效时间是我们需要注意的首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里的“到达”并不一定是受要约人实际拿到要约,只要要约处于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范围内,就视为到达。比如,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其次,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很关键。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存续期间,受要约人就应在该期间内作出承诺。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间,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的期间。比如,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应立即作出承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合理的期间应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的时间以及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再者,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而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最后,要约失效的情形也不容忽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当出现这些情况时,要约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受要约人不能再基于该要约作出有效的承诺。


总之,在涉及要约效力问题时,我们要全面了解要约生效、存续、撤回、撤销以及失效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在商业活动和合同订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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