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证明公证需要注意什么?


办理出生证明公证有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是关于公证书上当事人的信息。姓名要真实,如果有特殊要求,公证机构会认真审查核实后再证明。并且姓名都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里用汉语拼音。要是有曾用名,经过有效证明,可以在公证书上同时注明。 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关键内容,必须准确、真实,要有可靠证据。一般以身份证上的日期为准;没有身份证的话,就看户籍证明或者出生证明;要是这些都没有,就参考档案、护照等其他证明。日期统一用公历,如果当事人有特别要求,也可以在括号里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出生地点也要明确具体,地名写全称。通常写到市、县,要是根据使用地(国家)的要求,也可以详细到乡、村或者城镇街道。要是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有变化,要在现在的地名后面括号里写明原来的地名全称。 出生证明上还要写清楚当事人父母的信息。要写生父母的名字,如果父母去世了,要加括号注明;要是当事人被别人收养了,就得注明养父母的姓名;对于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可以不写生父的姓名。 在材料方面,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申请公证的文书,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等 。比如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医院出生证明等。并且要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不涉及虚假信息,出生证复印件应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另外,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和境外证件(像护照、通行证等)上的日期不一样,还想更改的话,如果确实是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的不一致,当事人要先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之后才能公证。要是发现当事人是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要按照真实年龄进行公证。 对于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如果公证处经过调查,没找到任何线索,能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美国等国家,这个公证书可以作为次要证据使用。同时要注意,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需要此类证明的话,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相关概念: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是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相关档案线索时,为当事人出具的一种公证书,在美国等国家可作为次要证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