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中行使抗辩权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在劳动合同中,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在劳动合同中行使抗辩权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抗辩权的种类。在劳动合同中,常见的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比如在劳动合同中,如果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和劳动者交付工作成果同时进行,若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劳动者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暂时不交付工作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先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再开始工作。若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开始工作。这也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比如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拖欠工资的迹象,劳动者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工作。《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其次,行使抗辩权要基于合理的理由。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约或可能违约的情况。不能仅凭主观猜测就行使抗辩权,否则可能构成违约。例如,劳动者不能因为听说用人单位资金紧张就随意行使不安抗辩权,而需要有实际的证据,如用人单位大量拖欠供应商货款等。 再者,行使抗辩权要及时通知对方。当行使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这样可以避免对方产生误解,也有助于双方及时沟通解决问题。比如劳动者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工作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理由。 最后,要注意行使抗辩权的限度。抗辩权的行使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例如,用人单位只是轻微违约,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滥用抗辩权,从而承担违约责任。总之,在劳动合同中行使抗辩权需要谨慎,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