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质押担保时需要注意什么?


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使用质押担保时需要注意的方面。 首先是质押合同的订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条款。这就要求我们在订立质押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仔细斟酌,确保合同内容完整、明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其次是质押物的范围和合法性。可以用于质押的财产包括动产和权利。对于动产质押,质押物必须是出质人合法拥有且可以转让的财产。例如,不能将盗窃来的物品进行质押,这种质押是无效的。对于权利质押,《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了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在接受质押时,要严格审查质押物是否在法定范围内,以及出质人是否有权处分该质押物。 再者是质押物的交付与登记。对于动产质押,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也就是说,出质人必须将质押的动产实际交付给质权人,质权才正式成立。而对于权利质押,有些需要进行登记才设立质权。比如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要根据不同的质押物类型,及时办理交付或登记手续,以保障质权的有效设立。 另外,质权人的义务也需要注意。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质权人在占有质押财产期间,要尽到合理的保管和使用义务。 最后是质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在实现质权的过程中,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在使用质押担保时,要全面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谨慎处理各个环节,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