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解除的条件有哪些以及操作指南是什么?


房屋买卖的解除在法律上有多种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是解除条件: 协商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简单说就是买卖双方都同意解除房屋买卖这件事,那么就可以解除合同。比如买卖双方签合同后,卖方因特殊原因不想卖了,买方也表示理解并同意,双方就可以协商解除。 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合同里约定,如果在某个日期前银行贷款办不下来,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若真出现这种情况,买方就能依约解除。 法定解除: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就是一些人力无法抗拒的情况,像自然灾害、政府征收等。比如签订合同后,房屋所在区域因地震严重受损无法居住,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 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例如卖方明确说不卖了,或者把房子又卖给别人,买方就有权解除合同。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要是卖方到期不交房,买方催告后过了合理时间还没交房,买方就能解除合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一手商品房还有特别规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后核验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等规定。 接下来是操作指南: 如果是协商解除,买卖双方直接沟通,达成一致后签订解除协议,明确解除合同的意愿、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等内容就行。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话,解除权人要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最好采用书面通知,写明解除合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对方要是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另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相关概念: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 催告: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