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在哪些情形下解除?

最近在考虑买房,也和卖家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又担心之后万一出现什么状况得解除合同,所以想了解下,到底在哪些情况下是可以合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呢?主要想弄清楚法律认可的解除情形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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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在多种情形下解除。 首先是协商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就是说买卖双方如果能心平气和地达成一致意见,都同意解除合同,那就可以解除,并且最好签署书面协议,把解除原因、时间以及后续权益处理等事项都写清楚。 然后是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里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这个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的情形就比较多了。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让房屋严重受损无法实现买卖目的,这种情况可以解除。但要注意,不是只要有不可抗力就一定能解除,得是它导致合同目的没法实现才行。 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这在法律上叫预期违约,像卖家明确说不卖了,或者买家明确表示不买了,另一方就有权解除合同。 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例如卖家一直不交房,买家催告后过了合理时间还没交,买家就可以解除合同。 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房屋质量有严重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就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对于一手商品房还有特别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经核验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要返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 相关概念: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 预期违约: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迟延履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义务。 面积误差比:是指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值和合同约定面积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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