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应当被禁止的?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权转让是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行为都被允许,存在一些应当禁止的情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股权转让行为是被禁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这是从主体和时间限制上对股权转让进行了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进行转让,那么该转让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其次,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行为也可能被禁止。《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剥夺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 再者,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应当禁止的。如果公司股东为了逃避公司债务,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且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这种转让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法院确认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涉及国有资产的股权转让,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审批等程序,也是被禁止的。国有资产的转让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例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都有明确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进行转让,该转让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总之,股权转让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会面临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建议相关当事人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