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原文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的时候,听说有个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但不清楚具体内容是什么。我想知道这条规定在哪个法律里,它的原文到底是怎样的,这对我解决当前的问题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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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多部法律条文存在“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表述,由于不清楚你具体想问的是哪部法律,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例来为你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原文是: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这里面“本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是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上述未悬挂号牌等情况,在提供或补办相应手续后,还可能面临一定罚款。如果你想问的不是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你可以明确指出具体是哪部法律,这样才能准确知晓该条规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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