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篇物权全文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篇物权涵盖了诸多物权方面的规定,对物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规范。 首先是通则部分,它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创设。比如,你不能自己约定一种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同时,该篇还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好比你买房子,只有在办理了产权登记后,你才真正拥有了房子的所有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你买了一辆汽车,当卖家把汽车交付给你时,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你了。 所有权方面,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像土地、矿产资源等。集体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比如农村集体组织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同时,还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担保物权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占有部分规定了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