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内容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的法律事务时,听说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很关键,但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想了解这条法律规定到底是怎样的,对我处理事情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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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废止,相关内容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涵盖,原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应《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这一条款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里涉及到几个法律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为乙修理汽车,乙一直不支付修理费,甲就可以留置乙的汽车。 关于债务履行期限,如果双方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来;要是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除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外,留置权人得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的时间去履行债务。这是为了充分保障债务人的权益,避免留置权人随意处置留置财产。 当债务人逾期还没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和债务人商量,把留置财产折价抵偿债务;另一种是把留置财产拍卖、变卖,用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债务。优先受偿的意思就是,在债务人还有其他债务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变价款的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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